EN 341:2011個體墜落防護裝備救援緩降裝置:

      EN 341:2011標準規(guī)定了制造商為下降裝置提供的要求、試驗方法、標記和信息,該下降裝置包括下降繩(以下簡稱為繩),用于救援和在救援系統(tǒng)中防止墜落,該救援系統(tǒng)是一種個人墜落保護系統(tǒng)。本歐洲標準沒有規(guī)定用于登山、繩索通道或工作定位系統(tǒng)下降的下降裝置的要求。    下降器是一種包括通常由鋼絲繩、紡織繩或織帶制成的繩索的裝置,其允許使用者在受控的下降速度下將自己或他人從較高的位置移動到較低的位置。下降器可用于多種應用,其中最重要的一種是救援。


在歐洲,用于營救的下降器被測試到EN 341:2011。該標準包括需要一系列高級下降測試的測試程序,以評估產(chǎn)品在重復使用后令人滿意的性能。


      EN 341:2011標準目前將下降器分為兩種類型:“自動”和“手動”產(chǎn)品,前者包含一個制動系統(tǒng),一旦下降開始,用戶無需干預,后者包含一個制動系統(tǒng),需要用戶采取行動。EN 341將這些分別稱為“1型”和“2型”。它還包括一個分類系統(tǒng)(“A”到“D”),基于設備能夠承受的下降能量(見下面數(shù)據(jù))。


下降裝置的EN 341分類:

設備類別:下降能量(J)

A高達:7.5 x 106

B高達:1.5 x 106

C高達:0.5 x 106

D僅一次下降——下降能量取決于最大下降高度和最大額定載荷。


EN 341:2011測試項目要求:

EN 341:2011的大多數(shù)測試都要求在同一臺設備上進行,測試之間不做任何改變。多次下降后,該裝置仍應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系數(shù)。


EN 341:2011包括一般要求,要求制造商規(guī)定最小和最大額定載荷,后者至少為100公斤。它還包括對設計、材料和結構的要求,如生產(chǎn)線完整性測試,以便在設備生產(chǎn)中使用合適的材料。


動態(tài)強度試驗:

      在制造商指定的每個鎖定位置,對手動操作的下降裝置進行動態(tài)和靜態(tài)強度測試。動態(tài)強度(評估設備承受沖擊負荷的能力)通過抽取4米長的繩索進行測試,然后根據(jù)最大額定負荷,使其承受60厘米的自由落體。下降裝置不應釋放試驗物質,下降裝置的任何部分都不應出現(xiàn)任何破裂或撕裂的跡象。對于D類裝置,沖擊力被記錄下來,因為在靜態(tài)強度試驗中需要進行這種測量。


下降函數(shù)測試:

      對于A類、B類和C類,使用之前測試過動態(tài)強度的相同設備進行功能評估,對于試驗前的干燥條件評估,將裝置置于溫度為20±2°C、相對濕度(RH)為65±5%的環(huán)境中至少72小時。然后,對每個試驗條件和裝置設置進行兩次下降;一個在最小額定負載下,一個在最大加25%下。


      手動操作裝置應在放手位置進行測試,或在適用的情況下,在應急鎖定元件接合的情況下進行測試。下降速度應為每秒0.5-2米,并在最大下降完成后30秒內(nèi)測量。根據(jù)用戶說明,將被觸摸以控制下降的裝置的任何部分的溫度最高應為48℃


      在測試開始前,將下降器浸入淡水中60分鐘并讓其排水15分鐘后,必須在同一裝置上進行相同的測試。在將下降器浸入淡水中60分鐘并允許排水15分鐘后,必須使用一個新的裝置進行相同的試驗,然后將其置于-4℃的空調環(huán)境中至少4小時。對于為單次下降設計的D級裝置,進行相同的試驗。但是,每種情況都可以使用新的裝置。制造商還可能聲稱下降器可以在非常冷的條件下使用,在這種情況下,使用與上述相同的過程,然后將產(chǎn)品放入據(jù)稱適合的最冷的環(huán)境中。


下降能量測試:

      為了評估A、B或C類設備的性能是否符合制造商規(guī)定的等級,在濕態(tài)試驗后使用相同的下降器進行試驗,根據(jù)下降器的等級計算所需的下降次數(shù)(見方框1)。請注意,一次性使用的D類產(chǎn)品不會以這種方式進行測試。以相當于最大額定負載的質量定期下降。在最后一次下降時,測量下降速度,應該是每秒0.5-2米。再次像以前一樣測量和評估溫度。


      顯然,對于這種類型的試驗,進行大高度跌落的設備是必要的,一些測試設備使用一個動力絞盤,這是一種公認的方法,但它不能代替在聲稱的實際高度上進行測試。


靜態(tài)強度試驗:

      為了評估裝置的整體斷裂強度是否足夠,進行了被稱為“靜態(tài)強度測試”的測試。再一次,與先前測試中使用的相同的下降物樣品受到該測試力。A類、B類和C類下降裝置要經(jīng)受最大額定載荷10倍的靜態(tài)強度試驗,但至少要施加12kN,持續(xù)3分鐘,在此期間下降裝置必須能承受該力。對于D類設備,靜態(tài)強度要求是動態(tài)強度測試中記錄的沖擊力的兩倍。


其他要求的測試:

      EN 341:2011標準包括專門針對手動操作下降裝置的兩個要求,適用于所有手動操作裝置的一個要求涉及釋放和操作裝置控制元件的力,稱為“操作力”。另一個要求與所謂的“保持力”有關,適用于用戶通過保持繩索手動控制下降的裝置。


      操作力測試在功能測試之前進行,它包括以特定方式附加一個相當于設備最大額定負載的質量或力,然后測量啟動手動控制以開始下降所需的力。該力不應超過450N。在兩種配置中測試了設計為可隨用戶移動并可從固定位置操作的設備。


      保持力測試在功能測試前進行一次,在下降能量測試后進行一次。與測量操作力的程序一樣,測試包括以指定的方式附加一個相當于裝置最大額定負載的質量或力。然而,在這種情況下,測量施加到下行裝置中的線的力,該力是保持質量體所必需的,這不應超過200N。


通過將設備置于溫鹽水霧中來評估耐腐蝕性,根據(jù)ISO 9227標準,下降板需要通過48小時的腐蝕測試。進行檢查以確保設備的功能不受損害,并且沒有外部或內(nèi)部腐蝕的可見證據(j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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